北京證監(jiān)局11月1日公告,經查,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紀伙伴虛假轉讓《大宋宮詞》《倩女幽魂》投資份額收益權,導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收入合計46037.74萬元,占當期營業(yè)收入(追溯調整前)比例為38.20%,虛增凈利潤19108.02萬元,占當期凈利潤(追溯調整前)比例為58.94%。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。
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、世紀伙伴董事長婁曉曦知悉、組織、實施財務造假行為,導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,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
時任北京文化董事長、總裁宋歌全面負責公司整體管理工作。時任北京文化董事、副總裁張云龍分管財務工作。宋歌、張云龍未能對世紀伙伴進行有效管控,審批案涉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合同,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,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
時任北京文化電視劇事業(yè)部總經理、世紀伙伴副總經理陳穎,代表北京文化電視劇板塊參與年報審計,發(fā)起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流程,參與案涉虛構資金流轉指令下達,是違法行為的參與者及主要執(zhí)行者,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
時任財務經理賈園波以會計機構負責人身份保證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,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
時任董事陶蓉、丁江勇,董事杜揚,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晨,時任財務總監(jiān)張雅萍,時任副總裁鄧勇,時任獨立董事邸曉峰、褚建國、李華賓,時任監(jiān)事劉偉、張潤波,金波在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,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,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北京證監(jiān)局決定:
一、對北京文化給予警告,并處以60萬元罰款;
二、對婁曉曦、宋歌、張云龍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;
三、對陳穎給予警告,并處以20萬元罰款;
四、對賈園波給予警告,并處以10萬元罰款;
五、對陶蓉、丁江勇、杜揚、陳晨、張雅萍、鄧勇、邸曉峰、褚建國、李華賓、劉偉、張潤波、金波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。
北京證監(jiān)局表示,婁曉曦組織、實施案涉財務造假,導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,違法情節(jié)嚴重。對婁曉曦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,自宣布決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間內,除不得繼續(xù)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(yè)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,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(yè)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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